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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新娘-見面二次便閃婚 大陸新娘十六日後閃離
“我還是想家,可能還是沒辦大陸新娘法喜歡他……”,今年剛滿三十歲的阿麗在庭審中十分後悔當初“閃婚”的決定。近日,津市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涉台離婚案件,經合議庭合議,當庭判決准予雙方離婚。

  2011年10月,家住津市市的阿麗聽遠在台灣的朋友說台灣工資很高,便遠赴台灣打工賺錢。剛去不久便經其朋友介紹,認識了年長阿麗二十多歲的黃某。其朋友告知阿麗,黃某在台北市市擁有房産一套實屬不易,若阿麗嫁給已離異的黃某,不用交納高昂的房租,每月亦可寄錢回家。在人生地不熟的台灣,阿麗心動了,在與黃某第二次見面的情況下,便同意與黃某結婚。2011年11月雙方在長沙民政局結婚並辦理了公證。2011年12月阿麗去台灣,等待台灣移民署對兩人的婚姻情況調查,誰料期間阿麗愈加思念家鄉,且認爲不能適應與黃某共同生活,于十六日後向移民署申請取消婚姻情況調查,並返回津市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。

  被告黃某未出庭,但向本院提交了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。法官認爲,雙方婚前缺乏足夠了解,婚姻基礎不牢,未建立真正夫妻感情,且被告表示同意離婚,由此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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