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傳真訂房引起法律糾紛

 

生活中許多人認為預訂賓館房間很簡單,就是打個電話或發個傳真的事;取消預訂同樣如此簡單,而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。其實,從法律上來講,事情還真沒那麼簡單———

預訂不入住要賠償

如今,越來越多的城里人喜歡節假日到鄉村旅遊,各地的“農家樂”旅遊項目及其附屬產業——賓館住宿行業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,賓館與旅行社之間產生的服務糾紛也時有發生。

吳先生在永清縣經營一家個體賓館。今年4月28日,某市一旅行社想帶團到永清遊覽,訂房便電話諮詢吳先生有關賓館的地理位置及相關服務設施,之後,向賓館發了一份傳真稱:現將旅行社團隊計劃傳真給吳先生,敬請確認。如有問題請隨時聯繫。具體項目包括入住、離店時間、入住人數、用餐安排、溫泉洗浴等事項。在傳真的最後還附言:敬請按以上計劃安排有關事宜。

不久,旅行社派人到吳先生的賓館實地了解,對客房住宿及就餐環境表示滿意,對溫泉洗浴安排沒有明確表態。次日,旅行社電話通知吳先生取消住宿計劃,遭到吳先生的拒絕。第三天,旅行社帶旅遊團來到永清縣,但沒有入住吳先生的賓館。吳先生為旅行社準備的房間,因此成為空房訂房,雙方多次交涉未果。為此,日前,吳先生起訴至永清縣人民法院,要求旅行社賠償各項損失5000餘元。

吳先生認為,旅行社向賓館發出住宿傳真,按照行業習慣,合同已經成立。賓館為履約做了充分準備,並謝絕了其他客人。但旅行社不守信用,約定時間內沒有入住,由此造成的損失5000餘元,旅行社應當承擔。

旅行社則認為,自己通過電話與吳先生的賓館聯繫有關住宿事宜後,為了穩妥起見,又發一份傳真給吳先生,要求對方予以確認。可對方遲遲沒有回傳。後親自派人去賓館,發現賓館不具備溫泉洗浴的條件,客人得知後不同意入住,就及時通知了吳先生,取消了住宿計劃。因吳先生一直沒有確認合同內容,所以沒有構成承諾,合同也就沒有成立,自己不應承擔違約責任。

法院審理認為,本案中,雙方之間的旅店服務合同已經依法成立,自成立時生效。雙方當事人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,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。旅行社雖然給賓館打電話表示取消預訂,但卻是在沒有法定解除事由,也沒有徵得吳先生同意的情況下,單方解除了合同,訂房應承擔吳先生的損失。最終經調解,旅行社同意賠償吳先生經濟損失4500元。

  傳真能否作為合同證明

旅行社發給吳先生的傳真能否作為合同證明?這是本案的焦點。對此,永清縣益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洪浩認為,合同的成立一般應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,但也有例外情況。預訂作為要約,如要求對方按照自己要求進行安排,這就是許可對方無需通知,以其事實上的安排行為承諾即可,否則,則需對方明確通知作為承諾。就本案而言,旅行社通過電話詢問了吳先生的賓館娛樂服務情況後,提出了住宿要求,並發出一份傳真要求賓館確認。在附言中明確要求吳先生的賓館按要求安排相關事宜,國際訂房這意味著吳先生無需作出承諾,雙方之間的旅店服務合同已成立。

洪浩說,在民事行為中,向他人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為,因而可能與他人產生合同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,並產生法律約束力。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的,如傳真,也可以是口頭的,如電話;可以以言詞表達,也可以以行為表達。但無論其採取何種方式,均受到法律的規範。因此,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,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。

目前,現代通訊業快速發展,通過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郵件等達成的預訂業務日益增多。此案提醒人們,預訂前最好三思而後行,預訂後就要信守承諾,否則,就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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